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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出口企业注意!海关总署发布重要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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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,10月8日,海关总署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,就处理进出口企业、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,且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,发布公告。

该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,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同时废止。
公告具体内容如下:
一、进出口企业、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行政处罚:
(一)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,向海关主动披露的。
(二)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,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,漏缴、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%以下的,或者漏缴、少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下的。
(三)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:
1.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,向海关主动披露的;
2.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,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,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%以下,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100万元以下的。
(四)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、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,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,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、半制成品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,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。
(五)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第十五条第(一)项规定,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:
1. 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,向海关主动披露,且影响统计总值1000万元以下的;
2. 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后3个自然月内,向海关主动披露,且影响统计总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。
(六)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第十五条第(二)项规定处理的。
(七)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,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、出口退税管理、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。
(八)进出口企业、单位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,且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,未造成危害后果的,但涉及检疫类事项以及检验类涉及安全、环保、卫生类事项的除外。
二、进出口企业、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及时改正,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,进出口企业、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,符合规定的,海关予以减免。
三、进出口企业、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,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。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,海关立案调查期间,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,但检验类涉及安全、环保、卫生类事项的除外。
四、进出口企业、单位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(指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)一年内(连续12个月)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,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。
涉及权利人对被授权人基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多次权利许可,进出口企业、单位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,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。
五、进出口企业、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,需填制《主动披露报告表》,并随附账簿、单证等材料,向报关地、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。